当前位置: 统计局 >> 信息公开 >> 行政执法 >> 执法事项 >>
统计单位登记须知
发布单位: 统计局 发布时间: 2008-04-11 公开方式: 完全公开
索引号: YQ000-A0501-2008-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
统计单位登记须知

一、统计单位登记范围

1、  凡乐清市内所有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及其他有统计义务的组织,应当在依法设立的30天内,到市统计局办理统计登记手续。

2、  凡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,涉及单位名称,法人代码、法定代表人、统计负责人、单位地址、经济组织形式、核算形式、单位性质、行业类别、隶属关系、主管部门等项指标之一,变更的,应在指标变更后30天内,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
3、  统计单位被撤消,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终止经营,或者迁出的,应当办理注销统计单位登记手续。

二、统计单位登记审批、发证

1、  乐清市统计局接受统计单位登记、变更统计登记、注销统计登记、对其真实性,合法性予以审查,并告之当事人是否予以登记。

2、  核准统计单位登记的,发放浙江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的《统计登记证》;核准变更统计登记的,收回原有《统计登记证》正、副本,换发新的《统计登记证》;核准注销统计登记的,收回原有《统计登记证》,提出统计工作善后处理意见。

三、申报材料:

1、 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(窗口领取,需盖公章)

2、  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(带原件核对);

3、 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(带原件核对)。

四、服务承诺

1、  乐清市统计局办公室负责办理统计单位登记

2、  办理统计单位登记,遵守国家纪律、法规,依法办事,做到公正,公开,廉洁,高效。

3、  实行首问制度,热情接待,一次解释清楚,不推委,不拖延,不扯皮。

4、  及时办理统计单位登记各类手续。

5、  按规定收费:工本费50/证。

6、  联系电话:615282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