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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
发布单位: 统计局 发布时间: 2008-04-15 公开方式: 完全公开
索引号: 未编制索引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

乐统办〔200610

   

 

 

关于开展全市统计执法检查的通知

 

为深入贯彻实施《统计法》,更好地营造有利于依法统计事业发展的氛围,根据国务院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》和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》(浙政发〔200511号)的精神,按照温州市统计局、温州市监察局、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部署,乐清市统计局、乐清市监察局、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于4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(以下简称“检查”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总体要求

开展本次检查,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,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“依法治市”建设的目标,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要求,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,坚持检查与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,检查与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,检查与促进依法统计相结合。通过开展检查,认真纠正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行为,扩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面,推进政府统计工作法治化的进程,使《统计法》在我市得到更好地实施。

二、检查的对象和内容

检查的对象: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;二是负责贯彻实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政府经贸部门、乡镇政府;三是重点骨干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、住宿餐饮企业;四是列入乡镇企业(中小企业)统计范围,2005年年产品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农村工业企业。

检查的内容,主要是各乡镇、各单位2005年和今年第一季度执行统计法和国家、部门统计制度中是否存在下列情况的统计违法行为:

1、虚报、瞒报、伪造、篡改统计资料的。重点检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填报的工业总产值、产品销售收入,限额以上批发零售、住宿餐饮企业填报的销售额、客房收入、餐饮收入,乡镇填报的规模以下工业单位数、从业人员、工业总产值,乡镇及乡镇企业(中小企业)填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统计指标数据有否上述行为;

2、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,发现后不予纠正或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;

3、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;

4、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、统计台帐的。

三、方法步骤

本次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,分动员和自查、重点抽查、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进行。

(一)动员和自查阶段(420日前)

41日开始,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检查宣传周活动。期间,各地要根据市里统一部署,运用各种新闻媒体,采取悬挂横幅、发放宣传材料、制作灯箱广告、公布举报电话或信箱等多种形式,面向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开展以宣传统计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次检查的文件材料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。广泛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本次检查工作,鼓励群众揭发、检举各种统计违法行为,为本次检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。

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,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,组织辖区内的被检查单位认真做好自查工作。有关单位应按当地本次检查的规定,认真自查自纠,并如实填报自查表。

(二)重点抽查阶段(5月底前)

在检查第一阶段工作就绪后,要抽调精干力量,组织检查组,开展重点检查,并进行必要的抽查,对乡镇原则上重点检查面不少于20%

在实施重点检查前,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,认真摸底排查,有针对性地确定一批重点检查对象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列入重点检查对象:(1)统计基础工作薄弱、管理混乱的;(2)未开展自查或自查不认真的;(3)群众有举报并有统计违法嫌疑的;(4)有案不查、瞒案不报或者查案不力的。

(三)处理和总结阶段(6月底前)

对自查和重点检查查出的统计违法方面的问题,由政府统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;对检查中已查清统计违法事实的,根据《统计执法检查规定》补办立案手续,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分建议。典型的统计违法行为查实后,通过新闻媒体予以“曝光”,以震慑统计违法者,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观念。

四、组织领导

开展这次检查是加强依法统计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、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,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,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正确的政绩观的一项重要举措。为此,各乡镇、各部门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,切实加强领导,紧密结合实际,制定实施方案,紧扣检查重点,精心组织部署。为确保这次检查顺利进行,决定设立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办公室(设在市统计局综合科,兼作统计违法举报中心,联系电话:057762522484),具体负责检查的指导协调工作。

 

附件2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乐清市统计局  乐清市监察局  乐清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

 

 

 

2006321

 

 

 

 抄送:温州市统计局,监察局,法制办,市人大法工委

 乐清市统计局办公室        2006321日印发